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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开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结合许昌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坚定不移地走发展开放型经济之路。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发展开放型经济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必须把发展开放型经济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保证,以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扩大出口和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能力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抢抓对外开放机遇,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2、明确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目标任务。力争今后5年,全市直接利用外资年均增长15%以上;外贸出口年均增长15%以上。继续保持外贸出口在全省的领先位次,不断提高我市经济国际化水平,形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使我市逐步发展成为中原城市群乃至中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实力较强的城市之一。
3、拓宽外商投资领域,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它投资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凡属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受投资额度限制,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备案制。
4、放宽工商注册登记,简化工商年检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可暂不提交其它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完善有关手续。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的,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年检免除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资企业免于年检。
5、实行规费减免优惠。凡在我市兴办的外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征购置生产经营用房交易手续费。对新办的生产型外资企业,三年内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6、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市级财政对2001年以来,连续三年形成市本级财政收入的纳税额环比递增在10%以上的企业,按第三年超10%部分纳税额的10%奖励给企业法人代表。对新建投产项目,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的20%奖励企业。对当年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一年一奖,年底兑现。
7、鼓励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度达到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所得,由市国税局负责报省国税局批准,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属市、县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
8、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可采用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由外商自行选择。对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先做前期工作。
9、实行灵活的地价政策。根据投资规模,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用地可实行优惠地价,具体事宜按许政〔2003〕27号、34号文件规定办理。凡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城区落户的外资项目用地,可单独报批,随报随批。对一次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10、鼓励国内外大型跨国公司和行业龙头企业投资兴办相对集中的企业群体。企业群体由政府负责规划,并赋予政策支持。近期要依托我市现有骨干企业,加强对外合作,加速建设许继电气城、发制品加工基地、纺织、食品加工等企业群体及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鼓励和支持外商采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嫁接、改组、改造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公用事业等产业的改革与发展。
11、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对外招商。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招商项目库,加大高新技术、大型基础设施和我市支柱产业项目的比例;充分发挥我市驻北京、深圳等办事处在招商引资中的窗口作用;充分利用“花博会”、“药交会”等我市的招商平台,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委托招商”新机制,开展网上招商,小分队招商,探索招商新模式;聘请经济界知名人士、在许投资人士作为招商顾问,发挥其在我市招商引资中的作用。
12、积极吸引国内有实力的各类企业来许投资。抓住东部产业向西部转移的机遇,加大境内招商力度,市外境内投资享受与境外投资相同的优惠政策。
13、加快形成大外贸格局,努力扩大出口贸易。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推进市场多元化;积极帮助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壮大出口队伍,推进经营主体多元化;重点扶持传统出口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特色农副产品出口,努力培育出口超千万美元的大宗出口商品和龙头企业群体,推进出口商品多元化。
14、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结构为重点,建立各具特色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市财政每年从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并积极争取省里的专项基金,用于农业出口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和奖励。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出口企业。要加强农业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帮助出口企业在国外进行品牌注册认证和卫生注册认证。大力发展外向型农业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5、建立外经贸发展基金。从2004年起,市、县(市、区)财政都要拨出专款,建立外经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前景好、有偿还能力的各类出口企业;设立分项基金,专门用于招商引资活动、奖励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和补助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帮助企业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贷款贴息、反倾销应诉、与国家和省拨付的各项外经贸资金配套等,大力支持我市企业走外向型、创汇型发展道路。
16、实行出口奖息和出口退税贴息政策。凡海关统计当年比上年出口有增长的企业,每增加一美元除国家奖息0.03元人民币外,我市另奖息0.02元人民币。对于完成出口推进计划且出口增幅在30%以上和完成出口推进计划且出口绝对值比上年增加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作为出口先进企业表彰外,另奖现金5000元;出口绝对值增加500万美元以上的,另奖现金10000元。市、县(市、区)财政按企业属地管理原则,对出口企业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利息给予70%的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益地外经贸发展基金中解决。
17、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和推动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跨地区经营。建立许昌“走出去”协调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对外技术合作中的各种重大问题;充分发挥比较优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投资办厂,带动我市技术、商品、设备出口;开展工程承包,带动成套设备、技术和服务出口;开展劳务合作,扩大各类劳务输出;鼓励我市各类企业到全国各地建立生产和销售基地,开拓国内市场,不断扩大我市产品在全国特别是中西部市场的占有率。
18、高度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造就一支熟悉开放型经济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对我市急需的国际经济、涉外法律等复合型优秀人才,要重点引进,可破格提拔重用,并解决家属就业及安家等实际问题;继续对市直部门及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国际贸易知识及世贸组织规则培训;大力引进包括留学人员在内的国内外人才和智力资源,努力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专长的良好环境。
19、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优化政务环境。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诚实守信、有诺必践、改进服务、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进一步压缩现有的审批事项,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取消。
20、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制止“四乱”发生。继续全面清理和压缩直接面向企业和投资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公示制度、检查登记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只纠章不罚款。必要的检查需按规定审批,并提前一周通知企业,其它时间不得打扰企业的生产经营。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对出现的“四乱”行为,一经查实,坚决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直至辞退或开除。
21、加强对外商投诉的处理工作。市外商投诉中心是代表市政府管理、协调和督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外商投诉机构网络,对外商投诉实行分级处理。出台《许昌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对重大外商投诉实行领导包案,提高办结案率。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严重影响我市投资环境的投诉,要认真查办,及时严肃处理。
22、支持和保护审批、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凡为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采取行之有效做法的,要给予鼓励和保护。因企业和投资人自身原因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不追究审批登记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23、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投资硬环境。加快交通、能源、通讯、供气、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重点工程的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和聚集效应,为发展开放型经济创造有利条件。
24、建立投资环境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政策落实程度、外商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差,投资者反映大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公开检讨,提出整改意见,并接受投资者、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人士的质询。对危害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5、建立健全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发展开放型经济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作为干部考评和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东城区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将招商引资、实际利用外资、外贸出口等主要指标每年以市政府的名义分解下达,对目标进度实行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并严格实施奖惩。成立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6、对完成外经贸目标任务的地方、单位和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照以下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超额部分,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进境外资金,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对引进重大项目或巨额资金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奖金从受益地外经贸发展基金中列支。
(2)完成出口创汇目标任务且增长率30%以上或出口绝对增加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地方和单位,给予10000元奖励并通报表彰。奖金从市级外经贸发展基金中列支。
(3)对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通报表彰,年度考核增加一名优秀指标。在干部提拔任用时可安排相应名额。
(4)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经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后,按许政[2003]27号、34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奖金从受益地外经贸发展基金中支付。对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本市市民,授予“许昌市荣誉市民”称号。
(5)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商引资中做出贡献的个人,除支付奖金外,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优先提拔重用。
27、对完不成外经贸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按照下列办法惩处:
(1)不得评为市级以上各类先进单位。
(2)对领导班子给予黄牌警告,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3)原则上不在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提拔领导干部。
(4)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收回骗取的各种奖励,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责令其辞职或予以免职;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或部门,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降低单位信用等级。
(5)凡因工作不力造成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流失、对外商投诉案件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28、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开放型经济作为“一把手”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开放型经济发展思路、目标和举措。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外经贸工作机构建设,把高素质的领导干部和人员充实到对外开放工作第一线,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经费落实。
本实施意见由许昌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03年度起施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